《方苞禁酒之议》原文及翻译
| | 阮葵生《茶馀客话》 方苞禁酒之议 原文: 方望溪奏请严禁烧酒一疏, 尹博陵叹为一代名言, 孙合河相国力驳其议, 并陈烧酒之益, 断不可禁。愚谓事有理所不可行而情不能已、法所必当禁而势不能除者, 此类是也。 酒之为物, 有益有损, 自古已然, 烧酒则兴于近代, 其始因边疆士卒借以御寒, 北五省烧造尤甚, 靡费五谷, 历奉明禁, 本重谷裕食之美意。望溪欲悉行严禁, 民间不得复烧涓滴。窃恐小民无知, 好饮者比户皆然, 售买极易, 逐末之徒, 趋利忘害, 甘犯禁网, 将愈启富民之私造, 而滋吏胥之为奸, 而终不能绝也。即使严刑峻法, 连坐乡邻, 而小民之日饮者, 不能因此俱行戒止, 势必群饮黄酒, 其为数必十倍于烧酒。日费十文者, 将费百文不止, 于百姓日用生计大有所损。且用黄酒者日增, 价值亦腾, 制造益众, 耗费谷米亦十数倍于高粱、柿、枣, 其耗五谷也更甚于烧酒。然则欲禁烧酒, 必先禁民饮乃可行, 能乎否乎?语云:兴一利必有一害。予谓除一害必增数害, 积重难返之势, 惟有因任自然, 去其太甚而已。他如私盐私参, 禁之何尝不严, 而究不能止, 矧日用常行之酒也耶? 噫!治国治民之道, 固难与一二书生言也。昔韦处厚议盐法:强人之所不能, 事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 法必不行。望溪殆未之晓耶。(清阮葵生《茶馀客话》) 【注】①方苞, 字望溪, 清代文学家。②韦处厚, 唐文宗时宰相。 译文: 方望溪上奏请求严禁烧酒的奏疏, 尹博陵将之赞为一代名言。孙合河相国竭力反驳方苞的议论, 并陈述烧酒的好处, 万万不可禁止。在下愚昧地认为:事情有道理不应实行但情不得已、法律上必须禁止但因为形势不能被废除的, 和这件事情类似。 酒这种东西, 有好处也有坏处, 自古就是这样的。烧酒则是兴起于现代, 开始是边疆士兵喝了用来御寒的, 北面五个省份的烧酒制造最为多, 很费五谷, 向来都是明令禁止。望溪想完全予以严禁, 不让民间再烧出涓滴烧酒。我私下里只怕小民无知, 好饮的人又家家都有, 买和卖都很容易。追逐利益的家伙, 趋利忘害, 宁愿冒险犯法, 这就更会让富裕的人私自造酒, 而使吏胥从中做坏事, 到最后还是禁不了酒。即使对犯法者严刑峻法, 对他的乡邻实行连坐, 但每天饮酒的普通人, 不会因此都戒酒, 而势必都去喝黄酒。喝黄酒的量上一定会十倍于烧酒。每天花十文钱喝酒的, 将会花一百文都不止, 对百姓的日用和生计都大有损害。而且喝黄酒的人逐日增加, 黄酒的价格也会上涨, 造酒的人更多, 耗费的粮食也会十数倍于高粱、柿子和枣子, 它耗费的五谷也会更甚于烧酒。那么, 要禁烧酒, 必须先禁止民众饮酒才可行, 可能还是不可能?俗话说:兴办一件有利的事情, 一定会产生不利的一面。我要说, 消除一件不好的, 必然会增加几件不好的事。形势积重难返, 只能顺其自然, 去除太过分的地方而已。像其他的私盐、私参, 禁起来何尝不严, 但终究不能阻止, 更何况日用常备的酒呢? 唉!治国治民的道理, 本来就难以和一、二个书生来讲。以前韦处厚议论盐法:以人不能做到的事来强迫他做, 这件事肯定不能成功;以人必定会违犯的规定来禁止他, 这种法必定不能施行。望溪大概还不知道这个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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