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军王去荣以私怨杀本县令, 当死》原文及翻译
|
| 资治通鉴 原文: 将军王去荣以私怨杀本县令, 当死。上以其善用炮, 敕免死, 以白衣于陕郡效力。中书舍人贾至不即行下, 上表, 以为:“去荣无状, 杀本县之君。《易》曰:‘臣弑其君, 子弑其父, 非一朝一夕之故, 其所由来者渐矣。’若纵去荣, 可谓生渐矣。议者谓陕郡初复, 非其人不可守。然则他无去荣者, 何以亦能坚守乎?陛下若以炮石一能即免殊死, 今诸军技艺绝伦者, 其徒实繁。必恃其能所在犯上复何以止之, 若止舍去荣而诛其余者, 则是法令不一而诱人触罪也。今惜一去荣之材而不杀, 必杀十如去荣之材者, 不亦其伤益多乎!夫去荣, 逆乱之人也, 焉有逆于此而顺于彼, 乱于富平而治于陕郡, 悖于县君而不悖于大君欤!伏惟明主全其远者、大者, 则祸乱不日而定矣。”上下其事, 令百官议之。 太子太师韦见素等议, 以为:“法者天地大典, 帝王犹不敢擅杀, 是臣下之权过于人主也。去荣既杀人不死, 则军中凡有技能者, 亦自谓, 所在暴横。为郡县者, 不亦难乎!陛下为天下主, 爱无亲疏, 得一去荣而失万姓, 何利之有!于律, 杀本县令, 列于十恶。而陛下宽之, 王法不行, 人伦道屈, 臣等奉诏, 不知所从。夫国以法理, 军以法胜;有恩无威, 慈母不能使其子。陛下厚养战士而每战少利, 岂非无法邪!今陕郡虽要, 不急于法也。有法则海内不克, 况陕郡乎!无法则陕郡亦不可守, 得之何益!而去荣末技, 陕郡不以之存亡;王法有无, 国家乃为之轻重。此臣等所以区区愿陛下守贞观之法。”上竟舍之。 《资治通鉴第二百一十九卷》 译文: 将军王去荣因为私仇杀了本县县令, 按罪应当处死。肃宗因为他善于使用石炮, 下敕书免其死罪, 让他作为一名普通战士在陕郡效力。中书舍人贾至没有立刻颁下敕书, 上表认为:“王去荣行为不端, 杀死本县的长官。《周易》说:‘臣子杀死君主, 儿子杀死父亲, 都不是一朝一夕的原因, 而是长久演变的结果。’如果赦免了王去荣的罪, 就是放纵此种行为, 使恶人萌生这种邪念。有人认为陕郡刚刚收复, 没有王去荣难以坚守。然而其他的郡县没有王去荣这样的人, 为何也能坚守?陛下如果因为善于使用石炮这一种技能就免除一个人的死罪, 那么现在各军中有绝技的士卒实在太多了。这些人必定依仗他们的技能, 在各地犯上作乱, 又怎么制止他们呢?如果只是赦免王去荣的罪而杀掉其他的人, 那就是法律没有准则而诱人犯罪。现在如果怜惜一个王去荣的才能而不杀, 以后必定要杀掉十个这样像王去荣一样有才能的人, 那样伤害的人不是更多了吗?这个王去荣实在是一个逆臣贼子, 怎么能够在这里为逆而在那里恭顺, 在富平作乱而在陕郡治安, 逆乱于县令而不逆乱于天子呢!真诚地希望陛下作为贤明的君主能从长远和大处考虑, 那么祸乱不久就可以平定。”肃宗把这件事下达百官, 让他们发表意见。 太子太师韦见素等人认为:“法律是天下的根本大法, 作为帝王都不敢随意杀人, 而王去荣竟敢擅自杀人, 这是臣下的权力超过君主。王去荣既然犯了杀人罪而不处死, 那么军队中凡是身怀一技一能的人都会自认为无所顾虑, 在各地横行为暴。那些做郡县官的不就很难治理了吗?陛下作为天下的君主, 对人的爱应当没有亲疏之分, 如果那样做, 保全了一个王去荣而失掉天下的百姓, 有什么利益可言呢!按照刑律, 杀本县县令属于十恶之罪。而陛下却要加以赦免, 致使王法不能施行, 人伦道德不能伸张, 我等奉行诏书, 实在难以服从。国家要以法律来治理, 军队要严格执行军令才能取得胜利。如果只用恩惠而无威权, 就是慈祥的母亲也不能说动他的儿子。陛下重赏战士, 但每当作战时却少能取胜, 难道不是因为执行军法不严吗?现在陕郡虽然要紧, 但也没有执行国家的法令急迫。如果有法必依, 则天下不愁不能够平定, 何况一区区陕郡!如果无法无天, 就是陕郡也难以守�。玫剿钟惺裁匆娲δ�!何况王去荣不过有一点雕虫小技, 陕郡不会因为有他无他而存亡。而王法的有无, 才是国家的根本所在。我们都衷心地希望陛下遵守贞观年间制定下来的法律。”但肃守竟不听臣下的意见, 赦免了王去荣。
相关练习:《将军王去荣以私怨杀本县令, 当死》阅读练习及答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