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之法》原文及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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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氏春秋 原文: 鲁国之法, 鲁人为臣妾①于诸侯, 有能赎之者, 取金于府②。 子贡③赎鲁人于诸侯, 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④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 可以移风易俗, 而教导可施于百姓, 非独适己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 取其金则无损于行, 不取其金, 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⑤拯溺者, 其人拜之以牛, 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 (选自《吕氏春秋 察微篇》) 注释:①为臣妾:做奴隶。古时对奴隶的称谓, 男称臣, 女称妾。②府:指国库。③子贡:名赐, 孔子的学生。④赐:子贡的名。⑤子路:孔子的学生。 译文: 鲁国有一条法律, 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 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的, 可以到(鲁国的)国库中报销赎金。 有一次, 孔子的学生子贡(端木赐)在诸侯国赎了一个鲁国人, 回到鲁国后拒绝收下国家赔偿金。孔子说:“赐(子贡的名)呀, 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圣人做的事, 可用来改变民风世俗, 教导可以传授给百姓, 不仅仅是有利于自己的行为。从今以后, 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你收回国家的补偿金, 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的价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钱, 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 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 那人感谢他, 送了一头牛, 子路收下了。孔子说:“这下子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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