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平武昌, 即议律令》原文及翻译
| | | 明史 原文: 明太祖平武昌, 即议律令。吴元年①冬十月, 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 参知政事杨宪、傅珮, 御史中丞刘基, 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 谕之曰:“法贵简当, 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 或一事两端, 可轻可重, 吏得因缘为奸, 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 法密则国无全民。卿等悉心参究, 日具刑名条目以上, 吾亲酌议焉。”每御西楼, 召诸臣赐坐, 从容讲论律义。十二月, 书成, 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 律二百八十五条。又恐小民不能周知, 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 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 凡民间所行事宜, 类聚成编, 训释其义, 颁之郡县, 名曰《律令直解》。太祖览其书而喜曰:“吾民可以寡过矣。” 洪武元年, 又命儒臣四人, 同刑官讲《唐律》, 日进二十条。五年, 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②,六年夏, 刊《律令宪纲》, 颁之诸司。其冬诏刑一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及成, 翰林学士宋濂为表以进, 曰:“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 受诏, 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于唐:曰卫禁, 曰职制, 曰户婚, 曰厩库, 曰擅兴, 曰贼盗, 曰斗讼, 曰诈伪, 曰杂律, 曰捕亡, 曰断狱, 曰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 续律百二十八条, 旧令改律三十六条, 因事制律三十一条, 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 合六百有六条, 分为三十卷。或损或益, 或仍其旧, 务合轻重之宜。”九年, 太祖览律条犹有未当者, 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 厘正十有三条。十六年, 命尚书开济定诈伪律条。二十二年, 刑部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 以致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 俾中外知用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 取比年所增者, 以类附入, 改《名例律》冠于篇首。 (选自《明史•志第六十九》) (注)①吴元年: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前一年为自己建了一个字的年号“吴”。②亲属相容隐律: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亲属可以相互包容隐瞒犯罪, 法律不予制裁或减轻处�!� 译文: 明太祖平定武昌之后, 就与臣下商议修律令之事。吴元年冬十月, 太祖任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 参知政事杨宪、傅瓛, 御史中丞刘基, 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 告谕他们:“法律贵在简洁恰当, 使人容易明白。若是条目头绪繁多, 或者同一罪有两种判法, 可轻可重, 司法官吏得以凭借机会谋私作弊, 这不合法律的本意。如果鱼网太密, 则水中无大鱼;法网太密, 则国内就没有不受刑的臣民。诸位全心比较研究, 每天写出些刑名条目奏上来, 我亲自斟酌思考。”太祖每次驾临西楼, 都召见诸臣, 赐给座位, 悠闲舒缓与他们讲论律文要义。十二月, 律书写成, 共有法令一百四十五条, 律条二百八十五条。太祖又怕小民不能都知道法律, 命令大理卿周桢等取出所定律令, 自礼乐、制度、钱粮和选法之外, 凡是与民间事务有关的条文, 分类编辑成册子, 解释其意义, 颁发这些册子给郡县, 称之为《律令直解》。太祖翻阅此书, 兴奋地说:“我的臣民可以少犯错误了。” 洪武元年, 太祖又命令儒臣四人同执法官讲习《唐律》, 每天上奏二十条。五年, 制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六年夏, 刊印《律令宪纲》, 颁发给各部门。当年冬天, 太祖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大明律》。每上奏一篇, 皇帝就叫张贴于两边廊庑下, 亲自加以裁夺。等律书修成, 翰林学士宋濂写表进奏, 说:“臣于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 次年二月律书修成。篇目完全依《唐律》为标准, 称作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和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 续作律文一百二十八条, 将旧有法令改为刑律的有三十六条, 根据事情的需要制定的律文有三十一条, 并选取《唐律》作为补遗的有一百二十三条, 总共六百零六条, 分为三十卷。有的删减, 有的增补, 有的沿袭其旧制, 务求轻重适合恰当。”九年, 太祖发现律条还有不恰当的, 命令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细讨论, 改正了有十三条。十六年, 又命令尚书开济定下诈伪罪的律条。二十二年, 刑部官员说:“近年来条例增损不一, 以致断案失当。请求将律条按类编印颁行, 使朝廷内外都知道应遵守的规则。”于是太祖又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官员, 选取近几年增加的条文, 按类附入《大明律》, 定为《名例律》, 放在篇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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