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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宗元《驳复仇议》阅读练习及答案

        柳宗元
        (一)阅读下面的文言文, 完成14~18题。(20分)
        驳复仇议
        [唐]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时, 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 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 卒能手刃父仇, 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 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 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 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 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 凡为吏者杀无赦。其本则合, 其用则异, 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 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 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 传于后代, 趋义者不知所向, 违害者不知所立, 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 穷理以定赏罚, 本情以正褒贬, 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①其诚伪, 考正其曲直, 原始而求其端, 则刑礼之用, 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 不陷于公罪, 师韫之诛, 独以其私怨, 奋其吏气, 虐于非辜, 州牧不知罪, 刑官不知问, 上下蒙冒, 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 枕戈为得礼, 处心积虑, 以冲仇人之胸, 介然自克, 即死无憾, 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 将谢之不暇, 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 不免于罪, 师韫之诛, 不愆于法, 是非死于吏也, 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 而戕奉法之吏, 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 所以正邦典, 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 子必有亲, 亲亲相仇, 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 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 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 我乃杀之”。不议曲直, 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 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②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 子复仇可也。父受诛, 子复仇, 此推刃之道, 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 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 孝也;不爱死, 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 服孝死义, 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 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 黩刑坏礼, 其不可以为典, 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 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①刺谳(yàn):审理判罪。   ②调人:周代官名。
        14.对下列句子中的加点词语的解释, 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臣窃独过之              过:认为错误
        B.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并:并列
        C.原始而求其端            原:推究
        D.不愆于法                愆:过错
        15.下列各句中, 加点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组是(3分)(   
        A.诛之而旌其闾             盖将自其变者而观之
        B.法其可仇乎               其皆出于此乎
        C.将谢之不暇               臣之壮也, 犹不如人
        D.能以戴天为大耻           秦亦不以城予赵
        16.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括与赏析, 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本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 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 他认为, 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 是不足取的, 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
        B.徐元庆为父报仇, 杀了父亲的仇人, 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 作者认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虽然合于礼义, 但不合于法律, 虽然有罪, 但也不至于判死刑。
        C.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 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 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 逻辑严密, 驳论有力。
        D.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 得出了“盖圣人之制, 穷理以定赏罚, 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
        17.用“/”给文中画波浪线的部分断句。(3分)
        调 人 掌 司 万 人 之 仇凡 杀 人 而 义 者 令 勿 仇 仇 之 则 死 有 反 杀 者 邦 国 交 仇 之
        18.把文中划横线的句子译成现代汉语。(8分)
        (1)趋义者不知所向, 违害者不知所立, 以是为典可乎?(4分)
        (2)礼之所谓仇者, 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 陷于大戮。(4分)
         
         
        答案:
        14.B、D【解析】并:合并, 集中。(此题选B或D都给分)
        15.D 【解析】 D介词, 把。A.连词, 表并列/连词, 表修饰 B.副词, 表反问语气/副词, 表推测语气  C.代词, 他/结构助词, 取消句子独立性
        16.B. 【解析】 “但不合于法律, 虽然有罪, 但也不至于判死刑”错, 作者认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 又合于法律, 应予充分肯定。
        17. 调 人/ 掌 司 万 人之 仇/ 凡 杀 人 而 义 者/ 令 勿 仇/ 仇 之 则 死 /有 反 杀 者/ 邦 国 交 仇 之。
        18.(1)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 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 以此作为法则行吗?(重要词语“趋”、“违害”、“立”“典”)
        (2)礼制所说的仇, 是指蒙受冤屈, 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 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重要词语“告”、“大戮”、重要句式:判断句)
         
         
        【参考译文】
        据我了解, 则天皇后时, 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 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 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 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 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 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 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 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 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 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 就必须处死, 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 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 也必须处死, 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 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 这就叫乱杀, 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 这就是过失, 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 并传给后代, 那么, 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 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 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 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 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 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 查清是非, 推究案子的起因, 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 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 赵师韫杀他, 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 施展他当官的威风, 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 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 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 上下互相蒙骗包庇, 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 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 想方设法, 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 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 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 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 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 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 赵师韫杀他, 那就并不违法, 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 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 又杀害执法的官吏, 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 以此来严正国法, 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 儿子必有父母, 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 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礼制所说的仇, 是指蒙受冤屈, 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 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 我就要杀掉他”, 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 欺凌孤寡, 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 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 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 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 如要报仇, 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 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 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 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 儿子报仇, 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 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 就合乎礼制了。而且, 不忘父仇, 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 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 克尽孝道, 为义而死, 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 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 这种滥用刑法, 败坏礼制的建议, 不能作为法律制度, 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 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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