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 完成10~13题。 虞谦, 字伯益, 金坛人。洪武中, 由国子生擢刑部郎中, 出知杭州府。建文中请限僧道田, 人无过十亩, 余以均给贫民。从之。永乐初召为大理寺少卿。时有诏, 建文中上言改旧制者悉面陈。谦乃言前事请罪。帝见谦怖, 笑曰:“此秀才辟老、佛耳。”释弗问。而僧道限田制竟罢。都察院论诓骗罪准洪武榜例枭首以徇谦奏比奉诏准律断罪诓骗当杖流枭首非诏书意帝从之天津卫仓灾, 焚粮数十万石。御史言主者盗用多, 纵火自盖。逮几八百人, 应死者百。谦白其滥, 得论减。 八年, 偕给事中杜钦巡视淮、凤, 抵陈州灾伤, 免田租, 赎民所鬻子女。明年, 谦请振, 太子谕之曰:“军民困极, 而卿等从容请启, 彼汲黯何如人也。”寻命督两浙、苏、松诸府粮, 输南、北京及徐州、淮安。富民赂有司, 率得近地, 而贫民多远运。谦建议分四等:丁多粮最少者运北京, 次少者运徐州, 丁粮等者运南京、淮安, 丁少粮多者存留本土。民利赖之。 仁宗即位, 召还, 改大理寺卿。帝方矜慎刑狱, 谦等亦悉心奏当。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 谦等再四参复, 必求其平。尝语人曰:“彼无憾, 斯我无憾矣。”尝应诏上言七事, 皆切中时务。有言其奏事不密, 市恩于外者。帝怒, 降少卿。一日, 杨士奇奏事毕, 不退。帝问:“欲何言, 得非为虞谦乎?”士奇因具白其诬, 且言谦历事三朝, 得大臣体。帝曰:“吾亦悔之。”遂命复职。 宣宗立, 谦言:“旧制, 犯死罪者, 罚役终身。今所犯不等, 宜依轻重分年限。”报可。宣德二年三月卒于官。 (节选自《明史·虞谦传》, 有删改) 10.下列对文中画波浪线部分的断句, 正确的一项是(3分) A.都察院论诓骗罪/准洪武榜例/枭首以徇/谦奏比奉诏/准律断罪/诓骗当杖流枭首/非诏书意/帝从之/ B.都察院论诓骗/罪准洪武榜例/枭首以徇/谦奏/比奉诏准律断罪/诓骗当杖流枭首/非诏书意/帝从之/ C.都察院论诓骗罪/准洪武榜例枭首以徇/谦奏/比奉诏准律断罪/诓骗当杖流/枭首非诏书意/帝从之/ D.都察院论诓骗罪准/洪武榜例/枭首以徇/谦奏比奉诏准律/断罪/诓骗当杖流/枭首非诏书意/帝从之/ 11.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 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国子生”, 即国子监学生。国子监是封建时代的教育管理机构和最高学府。晋时始设, 与太学并立。 B.“出”, 指出京受任, 官职可升可降。《张衡传》中“永和初, 出为河间相”中的“出”与此处意义相同。 C.“大理寺”, 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 掌刑狱案件审理, 长官名为大理寺卿, 明时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 D.“秀才”, 是汉以来荐举人才的科目之一, 唐初置秀才科, 后亦作为学校生员的专称。文中虞谦上言改旧制时就被举荐为秀才。 12.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括和分析, 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虞谦深受三朝皇帝倚重。他因曾上奏改革旧制而向皇帝请罪, 皇帝都没有追究他的过错。即使他因奏事不密而被贬, 经杨士奇稍加劝谏, 仁宗就将他官复原职。 B.虞谦关心百姓疾苦。亲自前往灾区赈灾, 安抚灾民。为便利百姓, 还根据丁粮的多寡制定了运粮远近的具体措施。 C.虞谦执法公正。处理案件时谨慎得当, 依罪定刑。他向宣宗建议改变过去犯了死罪都要终身服役的做法, 主张根据犯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划分服役年限。 D.虞谦敢于直言, 善于说理。多次向皇帝进言, 因他所奏之言有理有据, 又能切中时务, 因此被皇帝采纳。 13.把文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10分) (1)逮几八百人, 应死者百。谦白其滥, 得论减。(5分) (2)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 谦等再四参复, 必求其平。(5分) 答案: 10.C 11.D(此处的“秀才”泛指读书人) 12.A(虞谦“奏事不密”系他人诬告, 而非事实, 由后文杨士奇“具白其诬”可知。) 13.(1)逮捕了近八百人, 有一百人应判死罪。虞谦说处罚得过重, 使得他们得以减罪。(关键字:“逮”, 逮捕;“几”, 近;“滥”, 过度;“论”, 判罪。“论减”即为减罪。句意1分。) (2)凡是法司和各地上报的案件, 虞谦等人都再三审查, 必定力求公平公正。(关键字:“凡”, 大凡, 凡是;“四方”, 各地;“狱”, 案件;“平”, 公平公正。句意1分。) 【文言文参考译文】 虞谦, 字伯益, 金坛人。虞谦在洪武年间, 由国子监生升为刑部郎中, 出任杭州知府。建文年间, 虞谦请限制僧道占田数量, 规定每人不能超过十亩, 多余部分便平均分给贫民。朱允炆听从了他的建议。永乐初年, 虞谦被召为大理寺少卿。当时有诏书说, 建文年间曾上奏改革旧制的人, 现在都要当面向皇上陈述清楚。虞谦于是陈述上述这件事, 并请罪。皇上见虞谦害怕, 便笑着说:“这不过是秀才批判道、佛而已。”不再过问此事, 但僧道限田的规定还是被废除了。都察院讨论欺骗之罪, 请准予照洪武年间公布的条例枭首示众。虞谦上奏说:“近来奉诏书要依律断罪, 欺骗之罪应判杖打流放, 枭首不是诏书之意。”朱棣听从了。天津卫仓库失火, 烧掉粮食数十万石。御史说主管官员盗用了许多粮食, 自己放火来掩盖。逮捕了近八百人, 有一百人应判死罪。虞谦说处罚得过重, 使得他们得以减罪。 永乐八年, 虞谦与给事中杜钦巡视淮安和凤阳, 到达陈州灾区, 免除该地田租, 赎回百姓所卖的子女。第二年, 虞谦请求赈灾, 太子对他说:“军民极度困敝, 而卿等还从容陈请, 那汲黯算什么人?”不久, 命虞谦督管两浙、苏州、松江等府粮米, 输运到南、北两京和徐州、淮安。富民贿赂有关官员, 他们都得运到近地, 而贫民多要输运到远地。虞谦建议分为四等:丁多粮最少的运到北京, 次少的运到徐州, 人丁和租粮相当的运到南京和淮安, 丁少粮多的就存留本土。百姓因此得享便利。 明仁宗朱高炽即位后将虞谦召回, 改任大理寺卿。皇上正慎重于用刑, 虞谦等人也都悉心奏请, 依罪定刑。凡是法司和各地上报的案件, 虞谦等人都再三审查, 必定力求公平公正。他曾对人说:“他们无憾, 我也就无憾了。”虞谦曾响应诏令, 上书议论七个事项, 都切中时务。有人说他上奏言事不密, 向外人示恩买好。皇上因此生气, 把他降为少卿。有一天, 杨士奇奏事完毕后, 还不想退下。皇上问:“你还想说什么?不是为了虞谦吧?”杨士奇便从头到尾论说虞谦冤枉, 并说虞谦历事三朝, 很得大臣之体。皇上说:“我也后悔那么做。”于是命令他复职。 明宣宗即位后, 虞谦说:“按照旧制, 犯了死罪的人, 要罚终身服役。现在犯人所犯罪行不等, 应依罪行轻重划分服役年限。”宣宗回书给虞谦说此事可行。宣德二年三月, 虞谦在任上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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